
出行人郭*的工作地址在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7号,8月2日“北京海淀”发布公告:甘家口街道地区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出京。

已分配商家 稻草人旅行


在新疆等地不接团的情况下,稻草人让原打算前往当地的出行人转而进入“大青甘”路线,因此,所谓的30%的损失是不存在的,单方面要求出行人按照违约承担责任,完全不合理,且在协商上,毫无商量余地。

1.7月1日,出行人郭*与何**,即全额缴纳了出行团费(4580元/人);两人共同签订一份合同,出行时间为2021年7月31日至2021年8月8日。 2.7月21日,南京市疫情爆发。郭*工作居住地为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街道;何**工作居住地为江苏省常州市。在疫情爆发后,出行人密切关注疫情发展情况及当地的出行提示。 3.7月30日,北京市西城区发布“非必要不出行”提示,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需要严格执行,7月31日,在北京市疫情防控公布会上,有多例确诊病例爆出,8月2日,郭*工作地址周边(国兴小区)已经出现确诊病例,“实施封闭管控通告”,明确“该区域居民只进不出”,根据工作安排,她也居家办公,不得外出。 4.7月31日,常州市发布《关于进一步强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通告》,在严格人员管理的描述中,明确“非必要不离常,暂缓出省出市旅游、访亲。”全市教育系统也在30号,明确师生不离常。 5.疫情爆发后,常州市已经暂停关闭了与南京的客运,且根据疫情情况,不断增加与南京、淮安、扬州、宿迁等地的地面交通管制。 6.根据上述情况,此次不能按期成团出游,不是出行人郭*与何**的原因,不适用于合同条款中的甲方违约约定,稻草人一再强调,只有“黄码、红码”及“当地不接受”(如新疆不接受江苏游客)可以作为全款免责退款的依据,这一条既无约定也无法定,违背了合同平等协商的原则,对于明确“非必要不离常(京)”的解读,这是全国疫情“一盘棋”的要求,也是当地疾控管理的明确要求,稻草人解读“非必要”中不包括“外出旅游”显然与当地疾控管理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。 出行人本着减少旅行团的损失原则,及早沟通,及早联系,而不是被动等稻草人的滞后通知,本身就是对自己、对他人和对稻草人公司的负责,最终沟通结果,是在7月30日也就是成团前一天,先按照30%让出行人承担损失,但如果随着疫情形势变化,在成团期间有出行人在之前提及的风险警告,稻草人应退还全部款项,这在电话沟通时双方是有共识的。7月31日至8月1日,稻草人客服休息,无法联系,成团后的第一个工作日(8月2日),出行人继续致电,将期间最新的疾控情况与其沟通,单稻草人还是坚持出行人要承担30%的违约款。这既不符合疫情防控的形势,同时30%也无理据支持。单方面要求出行人承担,完全不合理,且在协商上,毫无商量余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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